单一窗口海事船舶进境申报过程中,申报的状态有哪几种
单一窗口海事船舶进境申报过程中,申报的状态有8种。根据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显示,货物申报之后,报关状态一般有已申报、海关入库成功、退单、审结、查验通知、放行、结关、删单,单一窗口-两步申报模块中,点击左侧菜单一次录入-进口报关单,按照提示进行两步申报模式选择。
海关两步申报_海关两步申报政策解读
海关两步申报_海关两步申报政策解读
海关两步申报_海关两步申报政策解读
海关报关申报流程
具体流程
1、国内客户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确定由国内出口货物到国外。(此时国内出口商应当知道出口此类商品需要何种相应需要的出口监管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配额证、机电证等)
2、国内出口商联系运输公司(或者在FOB条款下由国外客户联系运输公司),通常出口商会通过货代(或者直接与船公司联系)作一站式服务(从产地一直到船边的所有运输过程)。
3、货代根据出口商的要求(货物目的、货物重量、体积等),负责安排拖车、订舱、报关、装船的手续。
4、当货物在安排拖车运输前(或者运输同时),出口商需要提供出口报关所必需的报关资料(外汇核销单、出口合同、、装箱单、报关委托书、以及根据货物所受海关监管出口需要的证书:如许可证等),也有些没有进出口权利的出口商可以通过贸易公司出口,由他们提供上述文件及办理后续结汇收款及退税的手续。甚至有些出口商可以不需要退税,直接买份出口核销单及报关资料报关出口,自己解决收款问题。报关资料当中的外汇核销单于2012年8月1日起取消 [1] 。
5、当货物经拖车运到指定出口口岸(根据订舱时的船公司及船名决定了出口口岸),货柜进入码头堆场闸口时,开始受到口岸海关的正式监管,此时货柜无论出入码头堆场都必须经过海关同意才能继续运作。(有时货柜回堆场后发现货物短装、质量有问题等,需要重新将货柜提出码头,就必须向海关申请“监管出闸”手续,在海关查核实际情况与汇报相符的情况下监管货柜离开码头堆场。)
6、当货柜进入码头堆场后,码头电脑会纪录此货柜的进场时间、柜号、封条号、堆场位置等信息,并通过与海关电脑联网受到海关电脑的。此时才可以正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首先由报关公司通过联网电脑向船代根据客户提供资料输入要报关的船名、航次、柜号、订舱号、出口单位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毛重等资料。船代收到资料并审核通过后会自动向海关电脑传输资料。(只有个别驳船公司需要船代公司负责审核上述内容,防止爆舱情况,一般船代在这里是不会每份具体审核的)。海关电脑收到资料后也会自动通过,因此所有上述资料是由报关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内容并且负责审核的。当海关电脑通过后,打印在空白装船单上,(此时叫做装船单(D/O),当海关电脑予以放行并且加盖海关印章后,就叫做“放行条”。)报关公司将装船单上的内容(主要是16位数的运输工具号码及10位数的提运单号码),通过海关允许的录入公司,正式向海关的报关电脑系统申报出口(请注意,海关只承认当海关的电脑报关系统接收到申报时的时间为报关时间,之前这么多环节只算是准备环节,因此海关要求的“提前24小时申报”指的是在某条船截关前的24小时要向海关报关电脑系统申报,当然这个要求不太实际,因为有时路途运输问题、货物生产时间问题、报关资料交接问题等都有可能导致赶船的情况出现,常见的信用证马上到期,货物刚刚好才生产出来,运到码头时当天就要截关。可是海关只有这样才会立于不败之地,因为赶不上船是我们没有按海关要求办事,不是海关做事慢而耽误。(个人意见,请勿传播,谢谢),当海关报关系统接收到后会交由审单中心负责处理深圳各个口岸传输的报关数据,出口商品绝大多数是由电脑自动审单,只要发送到审单中心,就会自动通过,报关公司在发送前必须严格审核所申报的资料与客户提供的内容完全一致。审核通过后,打印出口报关单后,连同报关资料(核销单、合同、等),报关员签字、报关公司盖章,向现场海关递单。首先递单给综合科,综合科在电脑里确认接单,需要征税的货物转给税费组,一般货物转交给风险管理科,风险管理科认为需要查验的货物进行电脑布控,不要查验的货物直接放行,转交给放行组加盖海关印章后出单给报关行。报关行将放行条交给码头进行电脑确认海关是否放行,确认后加盖码头确认章,再由报关行将放行条交给船代公司,船代公司根据放行条装船出口。当船离开港口后,船代公司会在电脑发送一份此船实际装船的舱单资料给海关的报关电脑系统,报关电脑系统与舱单资料对碰一致后才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出口外汇核销联及退税联。至此,全部报关环节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海关报关报检流程
报关报检的主要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对货物进出口而言,报关报检是必经之路,那么各位外贸朋友对报关报检流程了解吗?在该环节中要准备哪些资料呢?报关报检流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1、进出口商检部门对报验的受理,首先相关负责人填制“出口检验申请书”,且提供相关外贸单证和文件,比如外贸合同、L/C信用证、厂检报告单据正本等,出口商检部门在查验以上外贸单证符合规定以后便会受理这批货物的报验;若查出有不合规定的,还可继续填补或更改相关条款。
2、抽样检验,由进出口商检部门派人主持进行,按照不一样的货物状况,随机抽取样品检验 相关报验员需提供存货具体地址,且配合抽样动作 检验部门可以采用感官、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多种技术手段,对出口货物进行自检、联检、工厂检验、原产地检验等形式查检。
3、签发证书,进出口商检部门对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盖章放行 出口单位在获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以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海关报关4个流程: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申报,首先要获得申报资格,要求需要是海关已经审核注册的报关单位、报关公司或处理报关和报关员 进出口货品运输工具申报需在进出境日14天内,超时申报会加征收滞报金 其金额征收标准为进出口商品到岸价格的万分之5 另外装货24小时前要向海关申报,申报地址为进出境地、围着地、指定地点。
申报相关的外贸单证有:一般单证分别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减免税证明书、装备单、运单、包裹单、提单;特殊单证分别有,检验报告书、动植检、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配额许可证、商检、进出口货物许可证;预备单证分别有,授权书、贸易合同、F/A、CO。
2、查验,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对进出口产品核查,以确认产品性质、状况、数量、价格、原产地等资料和报关单是否相符,其目的是核实单货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无证进出口、违规、、逃漏税等情况和确保关税的征收 另外查验地址为: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其他海关监管地点 查验方法通常为:、抽查、外形查验。
3、进出口关税征收,计算公式为:进口无税价格=(离岸价FOB+运费+保险+杂费)除以1减去保险费率;进口关税-完税价乘以关税税率。
4、关税征收后便是结关放行。
海关进口申报流程
法律主观:
只要是进口的货物都要进行登记,然后申报进口关税。当然也存在很多的免关税的货物,但是还是免不了需要申报进口关税的。
怎么申报进口关
一、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以内进行申报;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了海关特准的以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以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以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和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以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认可。
二、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和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纳税人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对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和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和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规定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实际查验货物和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人提交的减税、免税申请和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税、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部门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五、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和有关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六、海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没有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七、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后,纳税人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人作出书面说明。
申报进口关税看着十分的复杂,但其实需要我们作的部分比较少。因为每天海关所要受理的申报比较多,所以可以提前填好申报单,以免耽误时间。现在也可以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进口关税的申报
法律客观:
《中华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海关货物报关流程
海关货物报关的基本流程如下:
1、接单
货物到港后,货物交接所依据合同、、运单,填制《进口货物清单》;
2、申报
交接所报关员持填制好的《货物清单》及合同、、运单向审单关员申报,关员审核无误,编号、签字,并在中方车辆《海关签证簿》上批注;
3、验查
交接所报关员将已审核的《货物清单》中方车辆《签证簿》交查验关员,经查验单货相符,货物放行出卡口;
4、计量
交接所报关员将《货物清单》交计量处检斤,关员登记,并在清单上加盖检斤章,车辆回皮时,关员审核是否加盖仓库印章并批注《签证簿》;
5、入库
货物计量后,由交接所人员押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6、接单
货物交接所收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清单》及有关单证并在《出口货物清单》左上角加盖印章、录入微机;
7、申报
交接所报关员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清单》向审单关员申报,关员审核无误,编号、签字,并在中方车辆《签证簿》上批注;
8、查验
查验关员凭《出口货物清单》、中方车辆《签证簿》查验货物;
9、放行
经查验单货相符,货物进入卡口,结关放行;
10、稽查
报关企业注册;
11、预录入
打印报关单、合同、运单、、载货清单、应证商品所需的各种单证、进口征免税证明;
12、统计
重点审核海关统计所需的各项统计指标,进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国别、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
13、审单
重点审核报关单所附各种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4、审价
重点审核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审定出口商品的价格,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
15、征税
重点审核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税性质和所适用的税率,出具税缴款书,核销已入库的缴款书,出具联系单;
16、放行
进口凭完税的缴款书和联系单,开具放行单,出口凭已审核的报关单办结放行手续,并加盖放行章。
海关报关所需单证如下: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4、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5、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6、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7、出口通关结束。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综上所述,报关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