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小爱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农民自繁自用种子的范围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自繁自用种子行为不侵权,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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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繁自用种子行为不侵权,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农民自繁自用种子行为不侵权,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1、农民自繁自用种子行为不侵权既保护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利滥用对于农民自繁自用的行为,业界有着各种不同认识和声音,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基于哪些考虑?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群体庞大。
2、作为一种反哺机制,我国保留了农民对种子自繁自用的权利。
3、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和深化,逐渐出现了新型农民承包大户,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作侵权掩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4、因此,既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当权益,又要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如何实现农民与品种权人的利益平衡,至关重要。
5、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形成第十二条规定,力图在制度层面平衡农民自繁自用的生存权益、农民代繁侵权繁殖材料的经济权益和品种权人的利益。
6、第十二条款对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作出界定,凡是农民在其家庭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自繁自用行为,均属于侵权例外;第二款对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以外的行为作出原则性指引,明确了应当综合考虑的各种具体因素,即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规模以及是否营利等因素予以认定。
7、其中,目的因素主要要考虑为商业目的还是为私人或者家庭目的;规模因素主要要考虑土地范围、被诉侵权物数量等;是否营利因素主要要考虑是否从中获得利益。
8、当然,对于这一条款的适用,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
9、认定生产繁殖行为进而认定侵权对于无性繁殖品种的品种权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种植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的认定,能否简单介绍下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种子法规定,品种权侵权行为包括生产、繁殖、销售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
10、植物种植后的生长期间内,无性繁殖品种可以自我和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个体,如何认定种植行为的性质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11、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权方往往以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或者繁殖行为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
12、如果一律支持这一抗辩,则不利于植物新品种特别是无性繁殖品种的保护。
13、同时,由于种子法没有将“商业目的”作为认定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这三类侵权行为的条件,也没有规定UPOV公约文本中的“私人非商业”这一侵权例外。
14、如果简单地将种植行为一律认定为生产、繁殖行为,又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15、为此,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第五条在原则上明确了对种植行为可以通过认定为生产、繁殖行为进而认定为侵权行为,至于如何具体把握,未来可以通过实践案例来进一步明确。
16、肯定权利用尽原则阐明例外情况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
17、权利用尽原则在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亦有规定,该原则在品种权侵权领域中的适用有何特点?种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未规定权利用尽问题。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