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出台三项政策即问即答

年,很明显,年度一次性奖金仍在每月单独纳税,而非入员工资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持续到2023年底。这可以减轻工薪阶层的个人税收压力;

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或免税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或免税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如何开具呢?

2023年税务新政策 2023年税务新政策开票税率2023年税务新政策 2023年税务新政策开票税率


2023年税务新政策 2023年税务新政策开票税率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

》(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

》(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2020年第9号)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普票免税政策出台

小规模减免政策解读来了,我给大家重点总结了一下,方便大家理解:

2023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确定:

1、专票普票都开1%;

2、专票可以放弃1%开3%,按3%征税,普票必须开1%;

3、季度30万免税包括所有收入, 超过30万对所有收入征税;

4、 季度不超过 30万,对普票和未开票收入免税,对专票部分征税;

5、上述政策仅仅针对原3%征收率,不包括5%等出租不动产类收入,5%继续开5%。

很多小伙伴问:2023年开的3%和免税怎么处理?

君建议:

1、已经开的3%普票,尽量追回重开,也可以暂不处理,申报时按》(2019年第39号)、《1%申报;

2、已经开的3%专票,追回重开为1%,无法追回的就按3%申报缴纳税款;

3、已经开出免税的,需要退回作废后重开或者冲红,原来开出的免税可能导致对方无法税前扣除。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 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

二、适用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条规定的免征政策。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条规定的免征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十一、符合《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 关于明确生活业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应先将专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关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3号)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5号)条至第五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6号)、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三、今年征收的需给予退还或抵扣。。

解读

1月9日,、制发《 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明确,《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专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或免税红字。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则开具免税红字。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在开具红字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九、生产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答: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往期

1、下令:禁止垫资施工,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2、再见,竣工结算!建筑业迎来大改,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3、我叫,我又变了!今天起,这是我的最全税率表!!

2023个税新政策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法律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31号文明确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类型、税率以及固定资产摊销等相关问题。该优惠政策执行期为4年,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实质性运营,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2、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3、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4、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如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就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该优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该优惠。(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二、个人所得税。32号文主要涉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该优惠政策执行期为4年,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1、上述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2、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该项优惠政策与此前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类似,广州市已明确了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范围以及各项实施细则,大湾区的试行政策实行到2023年12月31日。三、关税。33号公告明确了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1、旅客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件(国内旅客持居民、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2、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对违反规定倒卖、、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法律依据:

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1月9日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款。

优惠政策2023年

任何机关.人或者单位不得违法违法.行政法规规定,私自纳税.停止纳税和减税.免税.退税.同等税收法规和其他补税.决定行政制度冲突。

2022税率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专用?

类 免税政策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应先将专用追回。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3.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延长执行对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延长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小规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小规模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一、起征点优惠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适用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政策。二、阶段性免征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日,暂停预缴。

十、生活性服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额征税政策的,以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1年出台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票季度45万,年度180万是免税的,并且征收率由3%降至1%征收。到2022年4月1日,新政策又出台了,到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普票免税,专票恢复3%征收。

2023年的政策出台很快,主要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征收率3%减按1%征收,专票普票都是1%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营业额10万,季度30万,年度120万普票免税。专票按照1%全部征收,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照1%征收。

从以上就可以看出来,今年的优惠政策出的很快,以往都是在四月初才会出的政策,今年一月初就出来了,政策明确下来了,也会开始严格执行,去年是500万内全部免税,这种优惠很难在有了,今年也还是减免了,那么优惠减免了,所得税方面呢?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政策,但是个体工商户基本是没有太大变化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

2022-2023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

关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对于小微企业来说,202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有利。年应渣饥纳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旁梁搜得税。年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继续实施生产性产业和运历生活业附加扣除政策;

税收的征缴.停止纳税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法执行;法律授权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